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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住宅小區消防安全職責的通知(草案)
發布時間:2015-12-15瀏覽次數:4128次
蜂巢物業網訊 12月17日,武漢市房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住宅小區消防安全職責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征詢截止至2015年12月23日。
聯系人:吳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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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85482228
武漢市關于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住宅小區消防安全職責的通知全文(征求意見稿)
各區房管局,各區消防大隊,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物業服務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各主體消防安全的職責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切實加強“四個能力”建設(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始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工作。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住宅小區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實行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掌握必備的消防知識和技能,員工應熟練掌握滅火器、消火栓使用方法;
(三)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區應落實“256”工作制度(兩人值班、五項規程上墻、六項值班檢查必填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住宅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完好有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對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每年)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檢測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管理檔案和技術資料;
(六)設置有社區消防室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社區加強對辦公房屋、裝備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組織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隱患排查、消防入戶宣傳、每季度開展一次日常實操演練;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通向樓頂平臺的疏散門窗不得上鎖,應易于向外開啟;
(八)制定本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計劃、撲救初起火災應急處置和疏散逃生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九)發現火災應及時報警,立即開展初始火災撲救,并向實施滅火的消防隊提供必要的協助,火災撲滅后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十)應當依法履行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排查、發現、整改和勸阻住宅小區內消防安全隱患,并做好工作記錄,存檔備查,對存在消防隱患且拒不整改的還需要填寫《違規行為報告書》,報告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
(十一)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二、業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責任
維護住宅小區消防安全是全體業主共同的責任,每位業主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整改和消除火災隱患的義務,要主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業主(使用人)應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業主(使用人)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對被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三)業主(使用人)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非法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四)業主(使用人)應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停放電動車違規充電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使用性質,將住宅用作或租賃用作經營賓館、餐廳和公共娛樂場所,以及設置膠囊房、三合一場所等;
(六)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裝、裝備、移動居民住宅樓內燃氣設施及管線,不得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片或在配電箱、電纜井內堆放雜物;
(七)業主(使用人)應愛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已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當消防設施出現損壞或出現功能障礙時,經“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及時申請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八)業主(使用人)應積極參加物業服務企業組織的消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
(九)業主委員會應組織、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業主委員會應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十一)業主委員會應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職責;
(十二)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行或者履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三、各區房管部門消防安全協管職責
各區房管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消防部門落實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業協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工作;
(二)組織開展住宅小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定期通報,通過主流媒體“實名制”曝光,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做出的處理決定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情節嚴重的,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進行查處;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巡查發現、勸阻和報告責任,檢查《違規行為報告書》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已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當消防設施出現損壞或功能障礙時,經“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各區房管部門要指導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時申請維修資金進行維修。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五)組織開展住宅小區消防安全應急處置演練。
四、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管轄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對住宅小區的消防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設施等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二)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的《違規行為報告書》,對報告的小區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赴現場核實情況,依法依規處置;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常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房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未履行住宅小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罰。